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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三季度季刊

点击量:      发布时间: 2025-10-17 16:14:00

2025三季度季刊 

                                                     2025季刊字第03号

一、招商信息:

1、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桐新路、柏庄北路、东璟路门面房租赁权

2、无锡市锡山区春潮东路、春潮中路、资景苑、二泉中路门面房租赁权

3、东北塘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租赁使用权

4、金港大道、新湖南苑门面房租赁权

二、专题

关于抵税财物拍卖实践问题的探讨与建议

本文就抵税财物拍卖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思路,从业务现状、实践中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三方面分享体会。

一、业务现状与核心挑战

自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2号)以来,各地拍卖企业不同程度地接受当地税务机关委托,对欠税企业的扣押财物进行拍卖和变卖。

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辖八个县市)为例,自2018年起,吉林亿达拍卖有限公司先后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延吉市税务局、安图县税务局、和龙市税务局委托,开展房地产开发商一手楼盘(主要包括门市房、住宅、车库等)的拍卖工作。拍卖根本原因在于,作为抵税标的物的扣押财物多为不良资产。实践结果显示,抵税财物在启动拍卖变卖程序后,通常产生三种结果-部分成交、部分流拍、欠税企业补缴部分税款。尽管存在挑战,此种抵税财物拍卖处理方式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方面扔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实践中出现的关键问题与解决路径

   一个突出问题是流拍后的变卖环节委托问题。税务部门曾对拍卖企业能否继续参与后续的变卖环节提出疑问,理由是拍卖企业的经营执照经营范围通常不包含“变卖”项目。

针对此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沟通增项。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探讨能否在拍卖企业经营范围中增加“变卖”项目。但依据国家工商注册相关规定,拍卖企业属于“其他服务”行业,其营业项目目录中并无“变卖”或“销卖”类项目,因此无法直接增项。第二,行业咨询与上报。我们祥吉林省拍卖行业协会咨询商议,并将问题上报至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第三,法律依据与合同解决。根据中拍协的指导意见,并依据《民法典》,我们通过在拍卖委托合同中增加并明确约定变卖相关条款的方式解决了问题。合同中约定的变卖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产生了具备法律保障的“拍卖变卖委托合同”,优化了流程,消除了双方的困扰。但需指出,此类合同内容在实践中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相关建议

基于上述实践经验,现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应强化标的物尽职调查。拍卖企业在拍卖前应对标的物进行相近的瑕疵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取暖等设施状况及权属清晰度),并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及告知义务,以避免因过户困难导致流拍,切实提升成交率。

其次,应规范合同范本与操作。建议在签署委托合同时,明确约定涉及变卖的条款内容。严格依法依规,按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组织拍卖活动。同时建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组织力量,进一步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化的《拍卖变卖委托合同》范本。

最后,应加强行业宣传与沟通协作。拍卖企业应主动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宣传、联系与沟通,保障信息畅通,提升拍卖活动开展的频率和效率,为增加地方税收收入贡献力量。

三、本季度成交案例

1、德安街门面房租赁权

3、站头新村二期、春惠苑门面房租赁权

4、先锋西路门面房租赁权

5、东北塘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租赁权

6、承塘路门面房租赁权

7、春江西路门面房租赁权

8、废旧物品一批拍卖

9、原厚桥乡敬老院内土地租赁权

10、金港大道门面房租赁权

11、新明中路、桐新路门面房租赁权

12、双桥新徐路与凤威路交叉口土地租赁权